怠速熄火宣導文案內容
一、「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」,自101年3月1日起實施,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,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,應關閉引擎:
1.公私立停車場。
2.道路(不包含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)。
3.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、接駁、轉運之場所。
二、機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違反本法之規定,將處以罰鍰:
1.機車:處新臺幣1,500至15,000元。
2.小型車:處新臺幣3,000至30,000元。
3.大型車:處新臺幣5,000至60,000元。
三、可排除車輛:作業中之特種車輛(如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垃圾車等)或因交通管制、道路擁塞或交通事故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車輛。
宣導短片-美好下一代篇網址:http://mobile.epa.gov.tw/LowPoll/DownLoad.aspx,點選第11項「停車怠速熄火宣導短片」